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除一些特定的污染源执行北京市地方行业标准,饮食业油烟排放执行GB 18483《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(试行)》外,其他固定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执行本标准。本标准实施后,若本市再行发布新的适用相关行业的地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,该行业执行相应新发布的排放标准。
本标准实施之日起,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新建、改建和扩建的建设项目。
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
污染源排放要求
工业炉窑第I 时段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按表1的规定执行。工业炉窑第II 时段的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按表2的规定执行,其他特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按表3规定执行。含有工业炉窑的排污单位周界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限值按表3规定执行。
时段划分
新建污染源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执行第II 时段标准。
排放限值、技术与管理规定等未划分时段的,则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执行。
现有污染源按I 、II 两个时段,分别执行相应的标准限值。第I 时段指本标准实施之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止,第II 时段指自2018年1月1日起。
污染控制要求
使用有机溶剂的工艺设备或车间,其排气筒中非甲烷总烃初始排放速率大于等于1 kg/h,应安装挥发性有机物(VOCs )控制设备净化处理后排放;非甲烷总烃初始排放速率大于等于2.5 kg/h,应安装VOCs 控制设备净化处理后排放,且净化效率应不低于90%。
产生大气污染物的生产工序应设置有效密闭排气系统,变无组织逸散为有组织排放。确无法实现密闭的,应采取其他污染控制措施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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